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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可以无效自己的专利吗(无效专利需要什么证据)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企业纷纷为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以求保护。

然而,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些时间点的问题必须注意,而不能光凭着一腔热情,没有做好规划布局就随意申请。否则,当希望专利发挥其价值的时候,反而因为自身的申请时机不当,被自己的专利干掉,正所谓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识一家人,届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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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在进行案情介绍前,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自己的专利会被自己的专利干掉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这里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通过解读可知,现有设计的定义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申请日以前,另一个是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因此从中可以获得两种信息:

①现有设计的形式并没有限定,只要是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存在于各种形式上的设计,即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公布的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和发明的说明书附图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

②现有设计的申请主体并没有限定,因此任何人或单位的设计,只要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就属于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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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文要分析的案例和一个外观专利有关,是涉及电连接器领域。中航光电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发起了无效。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外观专利也即涉案专利如下:

专利的主要信息如上,其中申请日是2016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17年7月28日。

下面是本次无效采用的证据文件。

红色框内的部分可以看到,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5年7月29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之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对比设计。

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通过上面的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个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公开的对比设计,由于涉案外观专利(昶通通讯所有)与实用新型专利对比设计(昶通通讯所有)整体形状、结构以及各部位整体形状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所存在的区别点尚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使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而在无效审理过程中被宣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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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回过头来看整个事件,这个案件给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一些提示,我们看到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专利都是未委托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的,都是自行提交申请,其中的原因未知,在这里建议大家:

首先,企业在专利申请时要找有经验的代理机构,因为代理机构不但在前期布局时会考虑申请时机,还会在申请之后进行各个时间点监控;

其次,企业自己在进行专利提报时,注意把控专利申请时机以及专利布局,例如互相影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同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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